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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增城市食安办作者: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3-05-14点击数: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广州市食安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意见的通知》(穗食安委?2012?1号)要求,按照增城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决策,结合增城市实际,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我办起草了《增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2年6月10日前向市食安办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1.邮寄至广州市增城市荔城街荔乡路民生街1号食品药品监管局(增城市食安办)(邮政编码:511300);2.传真:82656831;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增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增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增城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发生在增城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包括案件及其线索。

第三条.(原则)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案件处理坚持质优便民、受理规范、处理高效、奖励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指导工作。市科经信、农业、公安、卫生、质监、工商、检验检疫、城管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具体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资金来源与管理)市财政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帐核算,据实核销的办法,实行按季预拨。资金使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食安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首月8日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部门报送上季度的举报奖励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章.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六条.(工作要求)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工作,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方式等。

第七条.(举报途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一)来访举报;(二)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三)其他有效途径。

第八条.(受理程序)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不得拒绝推诿。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也应完整记录接受情况,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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