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农家乐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旅游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家乐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提升农家乐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利用农业(农、林、牧、渔)和乡村旅游资源,以观光农业、农事体验、乡野休闲为特色,提供餐饮、住宿、观光、购物、娱乐或农业劳作体验等服务,且具有较强参与性的经营业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家乐的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家乐经营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开办、保护生态环境运营和传播优良农业文化为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家乐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把农家乐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计划,推广乡村旅游,鼓励、引导和扶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各对口扶贫单位应当把农家乐项目纳入本市北部山区扶贫计划和美丽乡村建设计划,推动农家乐发展。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家乐宏观协调、政策指引和统筹监管,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农家乐的整治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农家乐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维护的行业管理机制,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
第七条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的培育和扶持工作,指导开展农家乐创业,并推广现代生态农业。
第八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旅游开发和宣传推广,按照旅游和农家乐经营相关标准,引导农家乐规范经营管理。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环保、水务、食品药品监管行政管理部门指导成立、扩展本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制定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工作规则,支持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农家乐项目进行星级评定。
第九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农家乐从业人员免费培训工作。
第十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家乐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农家乐坏境监管规范,推广农家乐污染防治先进方法和技术。
第十一条市、区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水务、国土规划、公安、消防、发展改革、林业和园林、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家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农家乐的开发指引、服务、协调、劝导、向执法部门提供农家乐违法信息、协助查处等工作,促使农家乐健康发展和规范经营。
第三章,经营规范
第十三条农家乐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第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农家乐。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农家乐,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应当予以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五条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农民在农家乐周边露天、自身住宅或临时摊点小规模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者利用承包经营土地和农业设施提供农事劳作活动参观、体验的活动除外。从事包含餐饮、住宿的农家乐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环境保护、排水、消防、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卫生等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排放污水、油烟等污染物的农家乐,应当配套建设符合项目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经处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外的环评文件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处理后污水回用于灌溉林木及农田的,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