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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局级

增城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

来源:增城交通局作者: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2-08-16点击数:

增城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机关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队伍的管理,保证队伍的优化、精干、廉洁、高效为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工作者行为规范,是指机关工作者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运输局机关及其具有行政职能、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政治方面


第四条机关工作者应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一切言行都要有利于维护党的领导和政府的声誉,维护交通的形象以及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反对坚持党的领导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㈡散布与党和政府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党和政府声誉及形象的言论;
㈢传播及捏造有损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言论;
㈣组织或参加怠工、罢工;
㈤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以及旨在反对党和政府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募捐、演说、签名等活动;
㈥印制、张贴或传播反动传单等非法宣传品;
㈦从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活动;
㈧策划、煽动他人从事上述活动。


第五条机关工作者应当忠诚正直,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在向上级汇报或向下级通报情况时,有意夸大或缩小统计数字,编造假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
㈡采用伪造档案、证件等弄虚作假手段,为个人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等;
㈢在接受组织上的调查、取证和质询时,捏造事实,提供伪证。


第六条机关工作者应当光明磊落,作风正派,言行一致,维护集体的统一与团结。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阳奉阴违,搞两面派;
㈡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
㈢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㈣其他有损于集体统一与团结的活动。


第三章外事方面


第七条机关工作者在对外交往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外事工作纪律,言行要维护国家的声誉和利益,不得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情况;向外方索要钱物;参与走私、贩私活动。


第四章保密方面


第八条机关工作者应当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未经批准私自转借、摘抄、录制、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将这些文件、资料及复制件带离办公场所;
㈡未经批准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在接受新闻采访或公开发表的文稿中,泄露、引用国家秘密;
㈢在公共场所和在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㈣擅自处理应上交销毁的秘密文件;
㈤发现秘密文电、资料丢失或被盗不及时报告;
㈥不按保密规定在电脑网络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信息;
㈦泄露有关会议酝酿讨论的人事任免、奖惩等秘密;
㈧向领导同志询问不应当知道的有关秘密;
㈨泄露领导同志不宜公开的谈话、讲话、批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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